我觉得用大小写确定权限不太好。但原因并不是“命名自由权”,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。
这种方法可能的缺点:
- 对重构不友好。把public方法改为private,或者把private改为public的时候,需要修改大量代码。
- 没有隐藏实现细节。有点像臭名昭著的匈牙利命名法问题。是否public作为次要属性,属于实现细节。开发者只管调用,不应该care这些实现细节来分散注意力。
- 不能指定更多的访问权限。只能支持两种,Java中有internal,private, protected, public四种。将来没法扩展。
- 大写单词看起来不符合英文习惯。